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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揭榜挂帅”实施办法(试行)》
2022-05-11 17:09   审核人: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揭榜挂帅”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科技任务组织实施机制,推动重点领域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利用全国范围的优势创新资源解决自治区关键核心技术难题,不断提升科技研发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揭榜挂帅是指由发榜方提出具体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需求、政府提供对接平台并予以立项认可及经费资助的新型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方式。
第三条  揭榜挂帅项目须聚焦自治区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需求,旨在调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团组织等社会创新力量,开展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精准实施重大科技任务。
第四条  揭榜项目包括技术攻关类和成果转化类两类项目。技术攻关类项目所提出的需求应聚焦我区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前沿技术等,应有助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提升我区乃至国家相关产业的技术应用水平。成果转化类项目所提出的成果须具备转化应用或产业化条件,符合自治区企业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
(一)技术攻关类项目主要由自治区内企业提出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通过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发榜,由科技兴蒙“4+8+N”合作主体或全国范围内的其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联合体(与发榜企业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进行揭榜攻关。
(二)成果转化类项目主要针对科技兴蒙“4+8+N”合作主体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或全国范围内的其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的重大科技成果,通过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发榜,由区内有技术需求和应用需求的企业(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进行揭榜转化,企业技术支撑不足的可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接,但应以企业为主。
第五条  技术攻关类发榜方应是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重大技术需求或技术难题的企业。
(一)一般应为行业或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规模的企业或领军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发榜的方式开展技术攻关。
(二)提出技术需求的企业是研发投入的主体,揭榜立项的项目自治区财政科技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第六条  技术攻关类揭榜方应是科技兴蒙“4+8+N”合作主体或全国范围内研发能力强的其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联合体(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
(一)紧密结合技术攻关类发榜方提出的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
(二)具有能协助发榜方完成技术应用落地实施的相关经验与支撑队伍。
(三)鼓励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的合作主体揭榜攻关。
第七条  成果转化类发榜方应是符合自治区产业需求且拥有成熟科技成果的科技兴蒙“4+8+N”合作主体或全国范围内的其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
(一)具有拟转化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明确的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能够对自治区产业转型升级发挥关键推动作用。
(二)拥有成果转化的支撑队伍或能够支撑转化的第三方机构,能主动参与和协助转化。
第八条  成果转化类揭榜方应是自治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拥有技术需求和应用场景的企业或其牵头的联合体(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
(一)拥有较强的成果转化人才团队,能够配合形成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方案。
(二)能够提供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场地、市场等配套条件。
(三)积极开展示范应用,努力扩大经济、社会效益。
第九条  揭榜挂帅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需求征集、需求论证、发布榜单、揭榜申报、评审推荐、组织对接、揭榜公告、项目实施管理等关键环节。
(一)需求征集。长年征集,定期筛选。发榜方通过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需求,主要包括:需求背景、需求内容、拟解决关键技术及其指标、成果转化内容与形式、时限要求、项目总投入及对揭榜方要求、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等内容。
(二)需求论证。针对发榜方申报的需求,自治区科技厅初步筛选符合自治区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或急需的科技成果需求。自治区科技厅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需求进行论证遴选。
(三)发布榜单。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发榜方研究确定有关需求,向社会公开发布榜单,招贤揭榜。
(四)揭榜申报。各有关单位按照榜单要求,可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揭榜,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
(五)评审推荐。由自治区科技厅和发榜方共同组织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等进行论证,提出拟推荐名单。
(六)组织对接。组织发榜方、揭榜方对接洽谈,双方拟定揭榜协议。
(七)揭榜公告。自治区科技厅审查揭榜协议,并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发榜方、揭榜方正式签订揭榜协议(技术合同),并与自治区科技厅签订任务书,发布揭榜公告。
(八)项目实施管理。“揭榜挂帅”项目纳入自治区科技计划统一管理。
第十条 揭榜项目研发资金保障以需求方提供资金为主,财政资金补助为辅。揭榜项目资金主要由发榜方、揭榜方按照揭榜协议落实,自治区财政科技资金在需求方的资金到位后按程序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揭榜技术攻关类项目财政科技资金采取前资助方式,原则上不超过研发总投入的30%,且最高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成果转化类项目财政科技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到账金额的30%,且最高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的揭榜挂帅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支持额度。
第十二条  揭榜技术攻关项目待发榜方按任务书约定拨付第一笔资金给揭榜方后予以拨付,发榜方首次拨付资金证明作为自治区财政科技资金前资助资金拨付凭证之一。揭榜成果转化类项目后补助按照实际到账金额计算,发榜方科技成果转化完成和实际投入使用后,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达到任务书预期的经济效益且通过项目验收后才能给予补助,否则将不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揭榜项目的管理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加强项目管理,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揭榜项目所涉及的发榜方和揭榜方均需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未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无重大违法行为。发榜方和揭榜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在揭榜协议(技术合同)和任务书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避免产生纠纷。
第十五条  揭榜挂帅技术攻关类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成果转化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二年。揭榜方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任务无法按期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须与发榜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实施或终止项目。项目终止实施的,经专项审计后,收回已拨付的剩余财政科技资金。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或故意串通骗取自治区财政科技资金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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