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07〕92号)、《内蒙古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内财教〔2012〕1233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2013〕15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调整实行分项目、分级审批制。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三条 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总额调整或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部门(科技处及计划财务处,下同)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报经项目(课题)经费批准部门批准。
第四条 项目(课题)经费总预算不变,合作单位之间或合作单位内部的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并进行审批。
第五条 在项目(课题)经费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科研经费如需调整,要求如下:
(一)国家和地方的各级各类、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的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向学校科技处提出申请,并进行审批。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申请调整;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经学校批准的预算调整,由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间接费用不予调整。
(二)学校作为课题或项目承担单位,需外拨给子课题或项目合作单位的经费,按任务书中科研预算数开支执行。项目(课题)负责人负责监督子课题或项目合作单位的支出,涉及预算调整的,子课题需上报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统筹考虑,按照上述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流程
第六条 属于经费主管与批准部门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项目负责人按照经费主管与批准部门规定上报预算调整方案,由学校主管科研工作领导审核后,报送上级经费批准部门审批。
第七条 属于学校有权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预算调整进行论证、审定,报学校主管科研工作领导审批。
第八条 校内批准即可生效的预算调整,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系统和财务信息系统将同步更新相关数据;属于上级经费主管与批准部门审批的预算调整,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学校的科研项目管理系统和财务信息系统按照批复后的预算更新。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