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开官网入口专利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专利管理工作,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项目及产品的实施和推广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科技处下设的专利管理办公室是我院专利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专利法的宣传教育,制定我院专利管理办法,协助发明创造人申请和实施专利及对学校专利申请项目的初步审查、专利项目的奖励、纠纷调处以及专利基金等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我院教职工和学生执行学院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院的物质条件及资金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学院,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持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转让申请权和使用权,不准私自进行许可证贸易和收取费用,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执行学院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学院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我院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学院的物质条件,是指学院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对于来我院合作的访问学者、客座人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有关部门应通过书面协议加以明确,没有协议的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第四条:学院教职工的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其专利权归申请人所有,申请时在科研处办理向专利局出具的非职务证明。
第五条:我院在校生完成的发明创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适应于职务发明的有关规定。
参加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完成的发明创造;
就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研究的内容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主要是利用我院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六条:职务发明创造是学校的无形资产,不因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退休、退职或工作调动等而转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为己有,在保证发明人或设计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学校有权处理所持有的职务发明创造。
第七条:在申请重大科技项目及新产品开发时,作为开题报告内容之一,对项目内容要进行国内外文献和专利文献的查新、分析,提高开发起点,避免重复研究,促进技术创新。
第八条:凡我院教职工完成的科研项目或研究成果,经专利检索确实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根据不同情况可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九条:凡准备申请专利的,其关键技术在申请专利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如发表论文、开鉴定会等),以免丧失新颖性。
第十条: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按下列程序申请专利:
1、向专利管理办公室领取《云开官网入口专利(基金)申请表 》
2、按要求填好后,同课题研究相关技术材料一起上报专利管理办公室;
3、专利管理办公室对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及是否职务发明等进行初步审查;
4、对于职务发明,由专利管理办公室填写专利代理人委托书,经主管院长签字,加盖院印和法人代表印章。
5、持申请书和委托书,到有关专利机构办理代理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需要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向科研处提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发明人不得擅自将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违反规定擅自申请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一经发现,学校将视情况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按法律规定要求当事人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请专利管理机关调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教职工因调离、停薪留职、退休、离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前,需将全部技术资料等交单位,持有相应证明才能离开,并对其内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以学院的名义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经学院有关学术部门讨论认定后,认为确实为理论性强、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且易于实施转化,其专利申请费用按《云开官网入口专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利授权后,学院给予专利发明者或设计人的奖励按《云开官网入口专利奖励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职务发明创造以学院的名义申请专利,除按学院有关成果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外,在科研考核和职称评定及业绩考核中均按相关规定给予对待。
第十六条:凡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专利一律不作为职称评定、计算个人工作量和科研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项目,在专利有效期限内,专利实施及转让后的相关奖励按《云开官网入口专利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凡学院与外单位协作的项目或者有委托关系(委托或接受委托)的项目,其专利费用开支和收益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其中由学院支配的收益部分按照上述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有关内容如有与有关法规抵触的,以有关法规为准,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