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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开官网入口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2008-05-18 00:00   审核人:


云开官网入口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和自治区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规范我院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推广和转化,适应学院总体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科技成果是指由我院教职工主持或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各类项目所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或评审)

(一)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要求取得最终成果或重要阶段成果时,必须经过正式鉴定或评审,方可作为科技成果上报。鉴定按照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科委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方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是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我院科技处可接受上述部门委托主持成果鉴定工作。

(三)凡属本管理范围的各类科技成果在鉴定(或评审)前须提交成果鉴定或评审的有关资料和鉴定申请表,经科技处审查后,向计划下达部门提出鉴定(或评审)申请。

(四)自选项目由完成人提出申请,经科技处审查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五)提交成果鉴定(或评审)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数据准确无误。医学科技成果的鉴定文件材料一般包括:(1)计划任务合同书。(2)鉴定大纲。(3)工作总结报告。(4)技术总结报告。(5)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医学刊物上发表的论文。(6)成果查新报告。(7)应用证明材料。(8)有关病例的资料。

第四条

科技成果的登记

(一)科技成果鉴定通过后两个月内及时登记,由项目负责人将全套成果鉴定文件和《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五份提交科技处审查并登记编号,科技处将登记项目上报计划下达部门。对符合包头市和内蒙成果登记条件的项目推荐到市科委及内蒙科委登记,符合《科技成果公报》要求的,上报国家科委刊登在中国技术成果大全中。

(二)《鉴定办法》第七条中规定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经科技处审查和上级部门评审后,也可到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三)凡正式公布的科技成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异议。如经调查核实,确属剽窃或弄虚作假者,在原公布范围内宣布撤销。

第五条

科技成果的奖励

(一)凡符合报奖条件的项目,在取得《登记证书》一年后,均可申请奖励。成果完成人提交申请和评奖材料,科技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逐级上报。

(二)奖励申报材料包括:(1)奖励申报书。(2)鉴定证书。(3)成果登记证书。(4)成果应用情况证明。(5)其它。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三)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的要求

1、同一科技成果项目有几个完成单位,由第一完成单位填报。

2、同一科技成果不能重复报奖。

3、主研人员原则上按合同及鉴定证书顺序排列如有变动,则提出申请变更报告,经课题组负责人协调同意、科技处审核和主管院长批准上报。

(四)学院对在科技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评选奖励办法见另文。

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交流、推广和转化

(一)凡我院教职工在职期间承担的各类研究项目所获成果,均为职务性科技成果,其所有权归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自向外推广和转让。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在学院许可的情况下,鼓励科技人员和课题组依法进行科技成果的交流、推广和转化活动,对于在成果转化中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三)学院对科技成果按密级进行管理,向外宣传或交流科技成果,应严格按《保密条例》规定办理。

第七条

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

(一)凡由我院教职工主持或与外单位合作的各类研究项目,在完成或部分结束后,科研人员必须对科研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经科技处和档案管理人员审查后,交院档案科,立卷归档,保护学院的知识产权。

(二)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1、科研准备阶段材料: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委托书、开题报告、调查报告等;2、研究实验阶段材料:实验原始记录、实验报告、图片、照片、表格、图纸、临床资料;3、总结鉴定验收阶段材料:工作总结、技术总结、论文、专著查新报告、成果应用证明书、鉴定证书、评审验收证书;4、成果登记和奖励阶段材料:成果申报表、登记证书、奖励申报材料、获奖证书;5、推广应用材料。

第八条

科技处负责学院科技成果的各项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学院关于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二)做好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工作。

(三)收集和审查各系部及课题组报送的科技成果,及时登记上报。

(四)协同学院档案科建立和管理科技成果档案,向需用单位提供科学技术资料。

(五)负责组织科技成果的交流、推广和转化工作。

(六)保护学院和教职工对科技成果的正当权益,防止科技成果被剽窃等不良倾向的发生。

第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供稿单位: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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