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医院字【201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对科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调动我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鼓励我校广大科技人员积极争取科研立项和科研经费,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不断提升我校整体学术水平和办学实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种类包括:科技成果获奖,科研项目立项,学术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和科技开发等。
第二章 科技成果获奖奖励
第三条 以云开官网入口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组所获的科技奖,按照奖的级别和类型给予项目组相应奖励。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成果,每项按照所获奖金1:1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项目组;
2.获其它省部级的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的科技成果,其奖励标准根据获奖等级不同其奖励比例如下 :一等奖为所获奖金的1:0.7、二等奖为1:0.5、三等奖为1:0.4;
3.获得市级和厅局级科技奖的科技成果,其奖励标准根据获奖等级不同其奖励比例如下 :一等奖为所获奖金的1:0.5、二等奖为1:0.4、三等奖为1:0.3 ;
第三章 科研立项奖励
第四条 以云开官网入口为第一承担单位被批准立项的省级重大(重点)、国家各部委及国家级其它各类科研项目(不包含子课题),按去除转拨外单位科研经费的剩余经费总额的6%给予项目组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科研立项奖励的奖金分两次发放,批准立项项目在签订合同书(计划任务书)的当年发放奖金的50%,项目结题或鉴定后的当年再发放剩余50%,若因项目组本身原因不能按时结题或鉴定,则此部分奖金不予发放。
第四章 学术论文、著作奖励
第六条 学术论文必须为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必须是云开官网入口的教师,且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云开官网入口”或“内蒙古科技大学云开官网入口”。若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都为我校教师,只奖励通讯作者。
1.在Science、Nature 等有国际重大影响力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经学校认定后,每篇奖励20万元。
2.在SCI核心库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期刊的IF(影响因子)≥数学:0.65,物理:1.81,化学:2.51,生物和医药:2.88,工程:0.82,农林:0.9,环境:1.17,管理:0.65,综合:1.31 的,每篇奖励 2万元;IF小于上述数值的,每篇奖励1万元。被SCIE收录的论文按SCI核心库收录奖励标准的50%奖励。
3.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及A&H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收录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4.EI、CPCI(《科技会议论文收录索引,原ISTP》)收录每篇奖励0.3万元。
5.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或被《新华文摘》摘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8万元。
6.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为准)或国际性专业学会(协会)举办的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并全文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7.若同一篇论文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时,以其中的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对于本条所述各类论文收录情况均以学校当年委托的专业检索机构的检索报告和相应数据库官网公布的收录目录为准。
第七条 学术著作必须在国内外合法出版单位公开首次出版。包括专著、编著、译著(不含工具书、教材、科普读物等)。
1. 专著每千字奖励50元,编著、译著每千字奖励20元。每部最高奖励限额不超过1万元。
2.其奖励具体金额按照参与编写的教师所承担的工作份额来计算。若著作中注明本人所占工作份额,既按此份额计算。若未注明的按所有参与编写人员的平均工作份额数来计算。
第五章 其它科技奖励
第八条 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成果,根据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项目效益净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奖励完成项目组。
第六章 奖励工作程序与原则
第九条 学校的科技奖励每年进行一次。所有的科技获奖成果在领到奖励证书,学术论文和学术著作在发表或出版后,其第一完成人或作者应按学校科技处当年的具体通知时间要求,将原件经所在部门统一交学校科技处进行审核登记。对科研立项奖励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立项奖励统计表,由科技处负责审核。
第十条 科技处根据以上奖励标准对所有受奖励教师的奖励金额进行核算,经校长批准同意后报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十一条 由于期刊或著作出版时间等原因,未能在当年提交杂志、著作或检索证明原件的,可顺延到下一年度提交原件后再进行奖励。若到下一年度还未能提交原件的,学校将不再对其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获得各类奖励的个人或项目组的成果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侵夺他人的,不受时间限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云开官网入口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供稿单位: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