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医院字【2016】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交流合作,追踪学科发展动态,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丰富校园文化,激发和强化教师科研意识,启发科研思路,促进学校学术交流、学术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开展,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快速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积极提倡和鼓励高水平学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活动,是指学校或二级学院(系、部、附属医院、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二级学院”)主办或承办以及我校教师外出参加的学术会议;学校或二级学院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面向教职工、学生举办的专题学术讲座、业务或技术培训班以及其他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
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维护党、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利益,传播新思想、新理念、新技术、新成果;直接为学校科研、教学或管理工作服务。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以讲学、邀请访问、学术交流、培训等名义开展相关学术活动的监管。
第二章
学术会议
第五条
以学校或二级学院名义主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举办的国际、全国或省级以及其他学术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学校科研事业、学科建设和教学工作的发展,有利于学校学术地位和学术水平的提高。
(一)申请与审批。学校各单位、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机构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举办学术会议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规模和主要邀请参加会议人员的基本情况、学术地位、学术水平,经费来源、经费收支预算等,将详细申请报学校科技处备案,以备检查审计;并填写《云开官网入口学术活动审批登记表》,申请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并明确主办和承办单位后,纳入学校年度学术活动计划。
(二)报告制度。主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学术会议后,会议负责人须及时向主管部门(科技处)提供会议资料(包括文件汇编、图片及声像等相关资料)和会议简报,简报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要参加人员、会议目的、主题及会议效果等。
(三)学术会议的经费来源可为依法依规收取的参会人员会务费、公司或基金会的合法赞助、学校的专项支持经费等多种途径。
第六条
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国际和国内相关研究领域的高水平学术会议。
(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须凭会议邀请函或通知,向所在单位和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和学校两级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将所在单位和学校领导签署意见的申请书复印件交主管部门(科技处)备案。经费从本人科研经费或所在单位、学科、实验室、研究机构等经费支出。
(二)参加国内学术会议,须凭会议通知或邀请函,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经费从本人科研经费或所在单位、学科、实验室、研究机构等经费支出。
(三)申请参加国际会议和全国性学术会议,应在申请报告中附说明: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规模、被邀请报告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会务费交纳情况、会议的开支预算等,以备检查审计。
(四)学校鼓励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者,积极向会议提交论文和作会议交流发言。
(五)
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公司或基金会的赞助参加学术会议或举办学术会议,但参加会议者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
接受公司或基金会的资助参加学术会议必须是合法和不违反相关规定的,且仅限于参加学术会议的旅差、住宿和会议资料等直接相关费用。
2.
参加的会议必须是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学术会议,与赞助公司业务销售无任何关系;不能违反规定在工作中为赞助公司或基金会提供便利。
3.
接受公司或基金会的赞助举办学术会议应遵守《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六)参加学术会议者,返校后须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并在所在单位或学科以报告形式及时反馈会议相关科研最新动态和学术信息。
第三章
学术讲座
第七条
学术讲座选题和内容应贴近我校专业领域、学科门类和科学研究工作,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前沿性和实用性,不可有任何宗教色彩和极端倾向。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或校领导审批后举办。
第八条
校外主讲人一般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具有影响力的学者,以及企事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校内主讲人一般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优秀博士毕业生或讲师,经所在单位或学校审核同意后也可受邀开展专题讲座。
第九条
校内教师要积极开展学术讲座,讲座可在学校内外、所在
二级
学院或研究所(室)、学科等范围进行,要纳入各
二级
学院年度工作目标。
(一)
学科、学术带头人及在岗教授在现专业技术岗位聘期内平均每年至少举办1次学术讲座,作为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必备条件,同时作为其他推选和评优工作的重要参考条件。
(二)
在岗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在现专业技术岗位聘期内平均每两年至少举办1次学术讲座,作为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必备条件,同时作为其他推选和评优工作的重要参考条件。
(三)
参加校外学术会议的教师,在会议结束后需相应地举办1次学术报告。
(四)
脱产访学或进修达一学期以上的教师,应在访学或进修结束后的半年内举办1次学术讲座(报告)。
(五)
学校引进人才、新进校的博士或归国的硕士,应在进校半年内至少做1次学术讲座(报告)。
(六)科研课题主持人及科技平台建设项目(协同创新中心或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负责人进行的开题、中期进展和结题验收报告,记作学术讲座。
第十条
学术讲座实行归口管理、学校及
二级
学院两级承办的运作方式。
(一)所有学术讲座活动均由科技处统一归口管理,包括整体计划、审核、监督、检查等。
(二)学术讲座实行分级承办:校级学术讲座是指受众面较广、影响力较大的学术讲座,由科技处代表学校负责组织举办,相关处(室)、各
二级
学院积极合作或配合,
二级
学院级学术讲座是指主要聚焦某领域或学科的专业性较强的学术讲座,由科技处统筹安排,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承办。
(三)学术讲座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学校每学期至少统一安排3场学术讲座,原则上邀请校外专家、学者作讲座;
二级
学院每学期至少承办2场学术讲座。每场讲座的时间应在2小时左右。面向主体为教职工的讲座,听众人数应不少于50人;面向主体为学生的讲座,听众人数应不少于100人。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一般须在学术讲座举办前至少3天(校级)或1天(学院级)填写《云开官网入口学术活动审批登记表》,上报科技处审核,学校领导审批。经审批通过的讲座原则上要确保如期举办。讲座举办的具体事项如有变更,须提前向科技处通报;主讲人、报告主题等有变化的讲座,需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讲座、报告会、论坛、研讨会等严格实行一讲一报制度,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主办单位提前填写《云开官网入口学术活动审批登记表》后,需上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核,再经学校领导审批,报送科技处备案。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应做好讲座的宣传、组织工作及参加人员的考核工作。
(一)举办单位应在讲座举办前1-2天通知参加人员,并张贴海报。
(二)举办单位应组织好参加讲座人员,负责会场布置、主讲人接待、摄像、录音等工作,维持会场良好秩序。参加学术讲座实行教师登记和学生签到制度,教师参加学术讲座(包括作学术讲座)视作校内继续教育计划,每次计2学时。正高职称教师参加讲座每学期不少于4学时,副高职称教师每学期不少于6学时,中级及以下职称教师每学期不少于10学时。
各单位、各部门负责做好参加学术讲座人员的考核工作。
(三)讲座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填写《云开官网入口学术讲座记录表》,并附参加人登记或签到表,将该讲座的讲稿或课件、音像、照片、通知、新闻稿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将上述材料及时报科技处备案,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四条
邀请专家的学术讲座劳务报酬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4]529号)和《包头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包财[2014]217号),讲座劳务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校外主讲人:
1
.副高级技术职称的资深学者(博士、硕导)、大型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每场次(半天)不超过1000元;
2
.高级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知名教授、专家、学者(博导、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二审专家),每场次(半天)不超过2000元;
3
.两院院士、国内外著名学者(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等):每场次(半天)不超过3000元。
(二)校内主讲人:
1.
博士或中级职称教师:每场次(半天)不超过500元;
2.
副高级职称教师:每场次(半天)不超过800元;
3.
正高级职称教师:每场次(半天)不超过1000元;
4.
本办法规定校内教师应做的学术讲座,若在学校或二级学院层面范围进行,学校给予做讲座教师一定酬劳。具体为:博士或中级职称教师,每场次(半天)100元;副高级职称教师,每场次(半天)200元;正高级职称教师,每场次(半天)300元。
第十五条
校级讲座的专家劳务报酬和宣传、交通等所产生的费用在学校科研管理经费或预算经费中支出。二级学院承办的学术讲座相关费用主要由本单位承担,学校对邀请的校外专家予以一定额度的劳务报酬补贴,标准为每场次(半天)500-1000元,从学校科研管理经费中支出,对同一单位每学年资助不超过3场。严格履行审批登记和记录报告程序,及时将讲座讲稿或课件、音像、照片、通知、新闻稿等材料上报科技处,方可报领补贴。
第十六条
邀请的校外主讲人由举办单位负责接待和安排食宿,差旅、食宿等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邀请国际知名专家、学者等需按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审批,差旅、食宿费用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科技培训班
第十七条
业务或技术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应传播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成果、新理念、新思想,或教授科研与教学工作中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或理论知识。直接为科研工作、教学或管理活动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学科、研究所(室)、实验室等举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举办的专题培训班应履行申请、审批和报告程序。
(一)申请与审批。学校各单位、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机构等举办培训班,一般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培训班名称、内容、时间、地点、规模和参加会议人员的基本情况、学术地位、学术水平,经费来源、经费收支预算等,并报学校科技处备案,以备检查审计;并填写《云开官网入口学术活动审批登记表》,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后,纳入学校年度学术活动计划。
(二)报告制度。举办或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培训班,培训班负责人须及时向科技处提供培训班相关资料(包括文件汇编、图片及声像等相关资料)和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要参加人员、会议目的、主题及会议效果等。
(三)面向校内外的大规模培训班,可按照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或学校的相关规定,通过培训费、资助或赞助费等渠道筹集资金;面向校内的小规模专题培训班,相关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专家劳务报酬可参考学术讲座劳务报酬标准,由承办单位和培训师协商确定,应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或学校的相关规定。
公司或厂家按照购买合同和协议进行的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培训,不考虑劳务酬金、接待和食宿等费用。
第五章 其他学术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开展主题新颖、学术价值突出的学术研讨会、论坛或沙龙,以及以“科研周、科研月或学术年会”等冠名的学术交流活动。主题研讨会或论坛可由学校、
各二级单位、学科、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机构等举办;
科研周、科研月、学术年会等活动,一般由学校或各二级学
院举办。
第二十条
学校对
各二级学院举办的
科研周、科研月、学术年会等活动予以经费资助,标准为1000--3000元/项次,原则上每年每单位资助不超过2次。严格履行申请登记和报告程序,及时将讲座讲稿或课件、音像、照片、通知、新闻稿等材料上报科技处,方可报领资助。
第六章 学术活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学术活动支持经费由科研管理专项经费或学术活动的预算经费中支出,仅用于资助本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供稿单位: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