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教学中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文件要求及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籍教师管理工作应围绕我校开放式办学方针,不断优化我校外籍教师数量及质量,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学科研水平,提高学生外语学习与交流能力,开拓学生国际化视野,营造国际化办学氛围为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外籍教师是从事教学、科研及第二课堂等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外事办公室是外籍教师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外籍教师管理的相关制度,具体负责外籍教师的招聘、来华手续办理、居留许可证的办理等各项涉外事务,协调其他部门做好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学院系、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按照校内工作分工,会同外事办公室分别做好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等。教学院系负责外籍教师教学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聘任管理
第六条 在我校工作的外籍教师,必须与我校签订聘用合同。外籍教师的人选由教学院系与外事办公室协商决定,聘请及签订合同等事宜由外事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应聘外籍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原则上应从事英语母语教学,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发音清楚,口齿流利,有工作经验;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身体健康。
第八条 应聘外籍教师应向学校提供有效护照复印件、详细的个人简历、推荐信、毕业证书、无犯罪记录、健康证明等相应文件。
第九条 外籍教师来校任教的出入境各项手续由外事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第十条 外籍教师有责任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外籍教师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成分,一经查处,学校有权利直接解聘该外籍教师并向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汇报,依法收缴其居留证件以及外国专家证。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合同到期后,必须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出境。有继续留校工作意向的外籍教师应在其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向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与其签订新的工作合同并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以及居留许可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合同条款或者违反中国法律的外籍教师,学校在与其解除合同的同时要向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依法收缴其所持的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的薪酬待遇:按照具有学士学位的外籍教师工资标准为7500-8000元/月(税前)、具有硕士学位的外籍教师工资标准为8000-8500元/月(税前)、具有博士学位的外籍教师工资标准为9000-9500元/月(税前),如有特殊情况或国家政策变化,工资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二月份工资标准为5000元/月(税前);机票补贴8000元/年,旅游补贴2400元/年。
第十四条 外籍教师的突发事件由教学院系会同外事办公室共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外籍教师自接受我校聘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外籍教师来校后,在中方教师或教研室的帮助下,应尽快了解教学要求,熟悉学生情况。教学院系应参照学校的教师管理办法,加强对外籍教师的日常管理,并指定一名外事联络员,联络员名单应在开课前报送外事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教学院系要妥善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时间。每周授课时数为12至20学时。外籍教师应当服从学校分配的教学任务和课程安排。具体教材的选用由教学院系与外籍教师协商决定。鼓励外籍教师引进国外先进的教材和视听辅助材料。外籍教师应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教学工作的质量。
第十六条 外籍教师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我校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合同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应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第二课堂或社团活动。学校教务处会同教学院系对外籍教师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评估结果报送外事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外籍教师调课、请假应当首先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提前三天向其教学院系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方可进行调课、请假等活动。外籍教师因为突发情况确实不能提交书面申请的,应当向所在教学院系口头申请并得到批准,在一周内补交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 外籍教师无故迟到、早退两项累计超过三次,外籍教师所在教学院系应当向该外籍教师提出书面警告,并将复印件报送外事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外籍教师可自愿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外籍教师来校之初,要对其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以及安全保卫制度的教育,并及时为外籍教师办理人身医疗保险。
第二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住房由学校统一安排、管理。居室内的财物、设施如系人为损坏或遗失应按原价赔偿。外籍教师入住时,应当查实清点学校配置的电器、家具和其他物品,并签收清单,保证妥善使用这些物品;离校时,应通知外事办公室办理电器、家具和其他物品的清点和移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外籍教师外出离开本市或外出旅游,需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外事办公室外出的行程安排,安全问题由其本人自负。
第二十四条 在保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学校允许外籍教师本人举办庆祝其节日、国庆日、独立日等庆祝活动,但举办前须报请批准,活动中不得有反华、宣传宗教、淫秽或攻击第三国的内容。一经发现,将立即停止其活动,并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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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5日